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士宜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補字第332 號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5日本院限期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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