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7973號
TPEV,90,北簡,17973,200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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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七三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隆
  訴訟代理人  歐俊麟
  被   告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七三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惟達電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廿八萬二千零五十四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五月 十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八.五三 加年利率百分之0.三二計算,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加倍計付,被告惟達電石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出具約定書,約定如 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甲○○、乙○ ○分別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出具保證書予原告,承諾就被告惟達電公司對原告現在 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三 億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被惟達電公司本息繳致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尚積 欠原告本金廿八萬二千零五十四元,及自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之事實,業 據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 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法   官 周美雲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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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