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34號
KSDV,100,司養聲,34,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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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葉琬萍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馨尹
      張子予
      張維中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葉琬萍(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收養張馨尹(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子予(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維中(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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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