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聲 請 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相 對 人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喻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歷次債權讓與証明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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