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813號
KSDV,100,司票,813,20110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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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相 對 人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歷次債權讓與証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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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