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115號
KSDV,100,司票,1115,20110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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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巫武座
相 對 人 李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麗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各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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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