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15號聲 請 人 巫武座相 對 人 李麗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李麗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各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 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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