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051號
KSDV,100,司票,1051,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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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高亞光
相 對 人 何政榕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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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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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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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8月16日 │200,000元 │96年9月30日 │96年9月30日 │No02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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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8月16日 │200,000元 │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No02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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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8月16日 │200,000元 │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No02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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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6年8月16日 │200,000元 │96年12月30日│96年12月30日│No02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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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6年8月16日 │200,000元 │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No02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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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6年8月16日 │200,000元 │97年2月28日 │97年2月28日 │No02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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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6年8月16日 │200,000元 │97年3月30日 │97年3月30日 │No02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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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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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