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0年度,1號
KSDV,100,司執消債清,1,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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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沈文明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 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沈文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9 年度消債清字第2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依據 債務人民國100年1月13日出具之切結書記載,其名下僅有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99元,此外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與 本院依職權查詢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



結果相符,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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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