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沈文明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 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沈文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9 年度消債清字第2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依據 債務人民國100年1月13日出具之切結書記載,其名下僅有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99元,此外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與 本院依職權查詢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 結果相符,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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