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富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友邦國際信用
卡)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20日給付。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6號裁 定自民國98年7月23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經分98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767號辦理,本院於99年8月26日裁定認可債務 人所提出,自裁定確定次月起至債務人長子103年7月成年止 ,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8,672元;自103年8月起至債務 人次子106年3月成年止,每月清償12,089元;自106年4月起 至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次月起算滿8年止,每月清償15,50 6元,合計96期之三階段更生方案,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經分99年度事聲字第364號辦理,於 99年11月22日以異議有理由,廢棄原裁定,發回民事執行處 由司法事務官續為處理。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每月必要支出包含具擔保之房屋貸款 費用,可知相對人於履行更生計畫期間亦將清償有擔保及有 優先債權,故該具優先權之債權人高雄市政府、元大商業銀 行(下稱系爭債權人)債權應剔除於更生計畫外等語。異議 法院認債務人就擔保債權履約情況良好,更生方案列入系爭 債權人所預估不足受償債權額與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同按比例受償,不僅使其受有重複受償之可能,亦損及其 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利益,且系爭債權人針對如何 計算該不足受償債權額之基準未有合理論據或釋明,是認異 議有理由。
三、本院依異議法院裁定意旨,將系爭債權人債權自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中剔除,命債務人依更正後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 917,049 元重新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 生方案,其條件為:以自裁定確定次月起至債務人長子103 年7月成年止為第一階段,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8,672元 ;自103年8月起至107年7月止為第二階段,每月清償12,089 元;並於107年8月補足總清償金額至917,049元,清償成數 為100%,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 人。債務人既已依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364號裁定意旨更改 更生方案,並願意百分之百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 案。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
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 之必要生活費用遠低於高雄市最低生活費,自無多餘金額即 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 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
│國泰世華│ 151853 │ 1436 │ 2002 │ 1199 │
├────┼─────┼─────┼─────┼────┤
│台新銀行│ 234378 │ 2216 │ 3090 │ 1851 │
├────┼─────┼─────┼─────┼────┤
│中國信託│ 120948 │ 1144 │ 1594 │ 955 │
├────┼─────┼─────┼─────┼────┤
│兆豐銀行│ 48145 │ 455 │ 635 │ 380 │
├────┼─────┼─────┼─────┼────┤
│聯邦銀行│ 43097 │ 408 │ 568 │ 340 │
├────┼─────┼─────┼─────┼────┤
│遠東銀行│ 143438 │ 1356 │ 1891 │ 1132 │
├────┼─────┼─────┼─────┼────┤
│華南銀行│ 1478 │ 14 │ 19 │ 12 │
├────┼─────┼─────┼─────┼────┤
│渣打銀行│ 173712 │ 1643 │ 2290 │ 1372 │
├────┼─────┼─────┼─────┼────┤
│ │每月清償金│ 8672 │ 12089 │ 7241 │
│ │額 │ │ │ │
├────┼─────┼─────┼─────┼────┤
│清償成數│ 100% │ │ │ │
├────┴─────┴─────┴─────┴────┤
│備註: │
│1.本表係依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364號裁定意旨,將高雄市政 │
│ 府與元大銀行所陳報預估不足受償債權額自更生方案中剔除│
│ ,故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額為917049元。 │
│2.本表係假設本裁定於100年5月確定,以100年6月至103年7月│
│ 為第一階段,103年8月至107年7月為第二階段,107年8月當│
│ 月為最後一階段,將來債務人履行時仍應以本裁定實際確定│
│ 日為準。 │
│3.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 │
│ 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 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聯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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