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聲 請 人 賴秋水上聲請人賴秋水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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