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030號
KSDV,100,司促,17030,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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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030號
債 權 人 鄭匡明
債 務 人 黃文一
債 務 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一黃莉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黃莉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端所附公證書黃
  莉莉為代理人,非連帶保證人,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黃文一黃莉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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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