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030號
債 權 人 鄭匡明
債 務 人 黃文一
債 務 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一、黃莉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黃莉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端所附公證書黃
莉莉為代理人,非連帶保證人,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黃文一、黃莉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