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029號
債 權 人 蘇棋祥
債 務 人 友聯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