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6399號
TPEV,90,北簡,16399,200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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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三九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全
  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被   告  連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雅 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 令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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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