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三九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全 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被 告 連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雅 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 令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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