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璿智
債 務 人 王金讚
債 務 人 蔣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王金讚於民國93年08月06日邀債
務人蔣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整,並簽立授
信契約書、保證書,連帶保證債務人王金讚對聲請人所負之
債務,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所借款項及約定之利
息、違約金等計收方式,約定依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3.57
%(目前為年率4.72%)計收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
率20%計付違約金,詳如附表一。
二、詎前開債務借款尚未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9,1
27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一,聲請人依消費借貸
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清償之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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