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835號
KSDV,100,司促,16835,2011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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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璿智
債 務 人 王金讚
債 務 人 蔣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王金讚於民國93年08月06日邀債
  務人蔣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整,並簽立授
  信契約書、保證書,連帶保證債務人王金讚對聲請人所負之
  債務,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所借款項及約定之利
  息、違約金等計收方式,約定依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3.57
  %(目前為年率4.72%)計收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
  率20%計付違約金,詳如附表一。
  二、詎前開債務借款尚未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9,1
  27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一,聲請人依消費借貸
  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清償之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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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