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825號
KSDV,100,司促,16825,2011042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8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佳俊
債 務 人 黃南源
債 務 人 方俐蓁原名:黃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佳俊於就讀高英工商時,邀同黃南源、方俐
  蓁(原名:黃方美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
  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8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自民國99年12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
  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
  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19,373元(利息、違約金
  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82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方俐蓁(原│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119373│名:黃方美│1月01日起  │      │       │
│  │元  │足)、黃佳│      │      │       │
│  │   │俊、黃南源│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方俐蓁(原│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9373│名:黃方美│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足)、黃佳│      │      │百分之十,逾期│
│  │   │俊、黃南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