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824號
KSDV,100,司促,16824,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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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824號
債 權 人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鈞
債 務 人 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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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