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77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語瑄
兼法定代理 王清治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季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
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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