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906號
KSDV,100,司促,15906,2011042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90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宥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宥澂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本金債權:新臺幣57,949元整。利息計算:1 依契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2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96 元整。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57,94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10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