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雅妮
債 務 人 李雅政
債 務 人 李雅焬
一、債務人李雅政、李雅焬應於繼承之被繼承人李香木遺產之範
圍內與債務人李雅妮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
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雅妮前就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時,邀同案
外人李香木(歿)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向原告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4筆,金額總計107,630元整,並約定自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雅妮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107,49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
到期。另案外人李香木(歿) 於民國97年10月3日死亡
,被告李雅政、李雅焬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
且未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
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被告李雅政、李雅焬應
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李香木(歿)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88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雅焬、李│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107499│雅妮、李雅│9月01日起 │ │五五 │
│ │元 │政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李雅焬、李│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7499│雅妮、李雅│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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