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818號
KSDV,100,司促,15818,20110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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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
債 權 人 正大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美
債 務 人 海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義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德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海德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若債務人海德鋼鐵有限公司已解散或廢止,請提出其向管轄
  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三、請補列債務人海德鋼鐵有限公司之所有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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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大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德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