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746號
KSDV,100,司促,15746,2011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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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梁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靜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4月14日止累計37,723元正未給付,其
  中16,559元為消費款;21,16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梁靜華於94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4月14日止累計86,136元正未給付,(其中36,
  948元為本金,49,1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 梁靜華於94年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94年2月23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14日止累計42
  6,339元正未給付,其中276,220元為本金;120,886元為利
  息;29,2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 梁靜華於94年3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4年3月2日起至96年3月2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
  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14日止累計56,513元
  正未給付,其中29,488元為本金;24,528元為利息;2,49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梁靜華  │100年4月1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559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梁靜華  │100年4月1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6948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梁靜華  │100年4月1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276220│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梁靜華  │100年4月1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29488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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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