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9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楊勝雄
債 務 人 邱黃子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肆萬零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柒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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