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522號
KSDV,100,司促,15522,2011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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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李鐘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李鐘華 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玖佰元
  違約金。
  (二)相對人 李鐘華 自九十三年五月至九十五年二月共消費
  簽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肆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肆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
  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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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