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李鐘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李鐘華 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玖佰元
違約金。
(二)相對人 李鐘華 自九十三年五月至九十五年二月共消費
簽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肆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肆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
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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