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290號
KSDV,100,司促,15290,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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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2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林坤雄
債 務 人 寶達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沛純原名:劉玉.

債 務 人 李陳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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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