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海商小字第三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曄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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