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楊敦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敦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U。債務人至100年4月5日止累計17,160元正未給付,其中15
,993元為消費款;304元為循環利息;8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楊敦雅於98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
元,約定自98年12月23日起至103年12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10日止累計
316,981元正未給付,其中296,403元為本金;19,278元為利
息;1,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 楊敦雅於99年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
元,約定自99年7月26日起至104年8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10日止累計148,
440元正未給付,其中136,913元為本金;10,927元為利息;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楊敦雅 │100年4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993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楊敦雅 │100年4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 計│
│ │296403│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楊敦雅 │100年4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 計│
│ │136913│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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