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郭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偉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4月8日止累計287,272元
正未給付,其中123,072元為消費款;160,600元為循
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偉庭於93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 8日止
累計393,184元正未給付,(其中170,341元為本金,
222,8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偉庭於92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2年8月4日起至94年8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
(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
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
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
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8
日止累計57,945元正未給付,其中30,736元為本金;
27,095元為利息;11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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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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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郭偉庭 │100年4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307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郭偉庭 │100年4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034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郭偉庭 │100年4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0736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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