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朱薏維
債 務 人 龍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三個
月以內(含)者,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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