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89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黃俊傑、劉榮泰
債 務 人 郭岡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玖仟零伍拾貳元
,及其中(一)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
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
六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壹
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0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一百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