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893號
KSDV,100,司促,14893,2011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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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89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黃俊傑
      劉榮泰
債 務 人 王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貳佰玖拾
  壹元㈡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九
  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二點
  七○七㈡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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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