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880號
債 權 人 速八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棠
債 務 人 曾媚綉即玉帥帥百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媚綉即玉帥帥百貨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經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其債務人玉帥帥百貨店之負責人應為洪
明仁,而非台端聲請狀所記載之曾媚綉。如書寫錯誤,請具
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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