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464號
KSDV,100,司促,14464,201104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64號
債 權 人 明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錦雄
債 務 人 袁忠發
債 務 人 陳柏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明宜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