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145號
KSDV,100,司促,14145,201104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1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陳騰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