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991號
KSDV,100,司促,13991,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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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高金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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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