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978號
KSDV,100,司促,13978,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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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7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莉琪原名:黃麗.
債 務 人 翁承宏原名:翁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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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