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7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莉琪原名:黃麗.
債 務 人 翁承宏原名:翁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