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971號
KSDV,100,司促,13971,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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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周禹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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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