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954號
KSDV,100,司促,13954,201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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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蔡麗靜
債 務 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陳柄元
債 務 人 陳莊綉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聖文陳柄元陳莊綉娟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聖文陳柄元陳莊綉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陳聖文陳柄元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須有法
  律規定或明文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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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