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蔡麗靜
債 務 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陳柄元
債 務 人 陳莊綉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聖文、陳柄元、陳莊綉娟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聖文、陳柄元、陳莊綉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陳聖文、陳柄元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須有法
律規定或明文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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