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218號
KSDV,100,司促,13218,201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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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代 理 人 汪紜帆
債 務 人 郭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
  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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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