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9年度,62號
KSDM,99,重訴,62,2011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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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禎雄
義務辯護人 柯怡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禎雄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禎雄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 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強盜強制性交罪、同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1、3款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1 、2 款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5 款規定, 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100 年2 月18日延長羈 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未遂、加 重強制性交、加重竊盜等罪,業經本院於100 年4 月12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且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 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4 月1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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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