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7年度,21號
KSDM,97,審訴,21,2011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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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恩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9日所為
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1號)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住高雄縣鳥松鄉○○○○村○○路53巷18之3 號」記載,更正為「住高雄縣鳥松鄉○○○○村○○路53巷18之3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住所高雄縣鳥松 鄉○○○○村○○路53巷18之3 號,誤載為高雄縣鳥松鄉○ ○○○村○○路53巷18之3 號,顯為判決文字之誤寫,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 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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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