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18號
KSDM,100,附民,118,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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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高仕勳
      劉慶林
      高培堯
法定代理人 高仕彬
被   告 陳菖介
      黃雅敏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等固以被告黃雅敏涉公共危險罪(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28號)而向被告黃雅敏陳菖介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辯論終 結,茲原告未在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遲於100年4月22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要非合法, 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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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