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義雄
徐嵩甯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被 告 郭定虔
選任辯護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0年度選偵字第2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義雄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徐嵩甯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累犯,免刑。
郭定虔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免刑。
事 實
一、徐嵩甯前於民國94年間,因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4年度 簡字第3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 度聲減字第102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並於 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
二、劉義雄為參選高雄市第一屆第五選區(仁武區、鳥松區、大 社區及大樹區)市議員登記第6 號候選人,徐嵩甯及郭定虔 則為劉義雄所僱用之員工,每小時薪資新臺幣(下同)100 元。劉義雄為求順利當選,明知附表所示之人均係上開選區 內之里長候選人,且為具有市議員選舉投票權之人,竟分別 如附表所示,各與徐嵩甯或郭定虔或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 年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於99年11月間指示徐嵩甯或郭定虔或某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等人,頭戴競選帽、身著競選背心及駕駛競選宣傳車,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接續至附表所示之處所,以贈送鳳梨酥6 盒 (市價共計900 元)為對價,並夾帶劉義雄競選文宣數張之 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行求賄賂,明示渠等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並進而交付上開鳳梨酥予附表編號1 、2 、4 至9 、 12至18、21、23、25至27、32至41、43至45、47、49至55、 57至63所示之里長候選人或競選服務處內之人。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仁武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開法律 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 ,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 下列所引用之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或經被告3 人、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因被告 、辯護人及檢察官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 選訴卷第40頁背面第12至21行、第57頁第20行以下至第92頁 倒數第5 行)。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 違法或不當等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均得作為 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義雄、徐嵩甯、郭定虔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詳警卷第1 至5 頁,99年度選 他字第416 號卷第67至71頁,100 年度選偵字第22號卷第31 、32頁,本院選訴卷第40頁第4 至9 行、第57頁第14至至19 行);核與證人林英陸、林麗娟、李育惠、蘇啟滿、王佐楷 、劉宗義、張明達、胡素貞、吳延志、侯陳秋麗、許黃明珠 、許丁春、葉東火、李旭仁、林義萬、陳方寶月、吳文財、 許志成、陳金墻、沈佐銘、黃滄洲、江瑞鴻、劉崑池、吳奇 倉、楊文欽、陳德欽、林洪錦秀、謝秋江、卓遵勝、李志能 、邱清水、黃榮輝、林發成、徐翠嬋、許有長、吳吉清、鄭 文輝、曾耀宗、秦秀蘭、林高田、黃文寶、馮塗柱、陳月治 、吳秉宏、祁貴花、黃玉萍、張勝鋒、柯文彬、吳天保、孫 國憲、尹平成、傅坤松、林春恭、李登發、林天賞、林裕國 、王永裕、吳建安、曾金益、尤惠璋、陳萬丁、杜萬財、謝 林員、黃清長、黃明森、陳耀宗、嚴永吉、陳柏年、黃鍾滿 蓮、王正宗、黃志堅、黃文賓、許明鎮、林春吉、吳進雄、 賴志文、黃文宮、蔡黃景煌、蘇德慶、林志興、吳恒亮、王 清見、邱滄來、鄭勝利、吳仁守、蔡財陽、呂黃秀玉、吳何 月英、杜忠山、許清泉、尤梅菱、謝文王、吳碧安、曾玉祥 張國惠、林發成、邱月秀、謝淑慧、張明富、許龍麟、黃家
永、賴志文、許幸男、吳進雄、戴文昌、劉學渝、陳英武、 楊玉素、蔡財旺等於警詢或偵查中供述內容相合(詳警卷第 14至19、23至26、28、29、31至42、44至52、56至64、66至 69、71、72、74、75、77、78、80至87、89、90、92、93、 95至113 、115 至124 、126 、127 、129 至131 頁,99年 度選他字第416 號卷第4 至7 、10至33、83至87、91、92、 104 至106 頁,100 年度選偵字第22號卷第38至43頁,100 年度選偵字第23號卷第9 至124 、127 至144 、164 至169 頁,100 年度選偵字第31號卷第6 、7 、11至41、88至93頁 );並有被告劉義雄競選傳單照片、蘇啟滿服務處監視錄影 翻拍照片及高雄市○○○○○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 稽(詳警卷第20頁,99年度選他字第416 號卷第8 、9 、38 頁)。足認被告等3 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等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 條及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第1 項為刑法第144 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規定,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再者,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中「行求」 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 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除須行賄者有實施交付賄 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亦成立刑法第143 條規定之投 票受賄罪,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彼此相互對立之 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 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 者始成立交付賄賂罪,否則尚屬期約或行求之階段(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799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行為,係依序自 低度遞增為高度之各階段賄選行為,是行為人之數行為中 ,已有該當於高度階段之交付賄選行為,其餘之低度行求 賄選行為,則為其所吸收,不另論處。
(二)次按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 ,在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 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 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 罪併罰之範圍。而多次投票行賄行為,在刑法刪除連續犯
規定之前,通說係論以連續犯。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 、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 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 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 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 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 括之一罪,業經最高法院於99年6 月29日以99年度第5 次 刑事庭會議㈠做成決議可資參照。茲查,本件被告等對於 設籍於高雄市仁武區、鳥松區、大社區及大樹區內而具有 投票權人交付或行求上開賄賂之賄選行為,既係基於為使 該屆次市議員候選人即被告劉義雄能達當選票數之賄選目 的,而於上開時、地內,密切接續向設籍在上開選區內之 多數選民,交付、行求賄賂,以約定其等行使投票權支持 被告劉義雄;是其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行求賄賂之行為, 在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並僅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復有密切關係,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核被告劉義雄所為如附表編號1 、2 、4 至9 、12至18、 21、23、25至27、32至41、43至45、47、49至55、57至63 所示之犯行;被告徐嵩甯所為如附表編號1 、2 、4 至9 、12至18、21、23、25至27、32至39所示之犯行;被告郭 定虔所為如附表編號1 、2 、4 至9 、12、18、23、41、 43至45、47、49至55、57所示之犯行,均犯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劉義雄所為如附 表編號3 、10、11、19、20、22、24、28至31、42、46、 48、56之犯行;被告徐嵩甯所為如附表編號3 、10、11、 19、20、22、24、28至31之犯行;被告郭定虔如附表編號 3 、10、11、19、20、24、28至30、42、46、48、56之犯 行,均係犯同條項之行求賄賂罪。揆諸上揭說明,應論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交付賄賂罪之包括一罪 ,其中行求之低度行為應均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如附表所示各該行賄之人,就如附表所 示之該次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各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徐嵩甯有事實欄所列之犯罪前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再按犯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劉義雄於100 年1 月16日及21日接受偵訊及警詢時 ,均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詳99年度選偵字第22號卷第31 頁第19行以下,警卷第2 頁第15行以下),符合上揭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 項前段規定偵查中自白之情形 ,應減輕其刑。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 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 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 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而賄選將使不 正當利益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為敗壞選 風之主要根源,被告劉義雄既有意參與市議員選舉,本應 維持乾淨選風,清白參選,竟一時思慮欠週而交付賄賂予 有投票權之人,所為已妨害投票之公正、公平,另酌及其 交付賄賂之物品價值、次數及犯罪之手段、素行、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被告劉義 雄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 3 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3 年。又被告劉義雄前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案,諒其經此偵審程序, 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為緩刑3年之諭知,並向公庫支付 200,000元,以啟自新。至被告徐嵩甯、郭定虔2人於99 年12月20日接受偵訊時,均已自白上開交付賄賂犯行,因 而查獲候選人即被告劉義雄為共犯,有偵訊筆錄附卷可稽 (詳99年度選他字第416號卷第67頁倒數第6行以下),且 公訴人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後段規定, 具體求處被告徐嵩甯、郭定虔2人免刑之判決,本院審酌 上情及考量上開被告2人均係受僱於被告劉義雄,所得報 酬不高,係基於僱傭關係始受劉義雄之託而為本件犯行, 惡性尚非甚重等情,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徐嵩甯、郭定虔2人判處免刑為適 當,爰均依上開規定,各諭知其等免刑。
(四)末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固規定預備或用 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 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 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 法第143 條第2 項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為
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從刑宣告,不得再依上開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規定沒收。再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3 項,並無規定「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 ,則犯該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罪,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 或交付之賄賂,如有全部或一部份不能沒收之情形,即不 得追徵其價額。況本件被告等用以行求或交付賄賂所用之 鳳梨酥均未扣案,衡之鳳梨酥係屬不能久存之食物,案發 迄今已近半年,各該鳳梨酥若非已被食用,亦早已因腐壞 而被棄置,且各該包裝之紙盒,衡情亦已被丟棄,堪認均 已不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5 項、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
┌─┬───┬─────┬────┬──────────┐
│編│行賄 │受賄之人(│行賄時間│賄 選 經 過│
│號│之人 │大灣里民)│(99年)│ │
├─┼───┼─────┼────┼──────────┤
│1 │劉義雄│⑴林英陸 │11月17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 (大社區 │10時許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高雄│
│ │郭定虔│ 大社里1 │ │市○○區○○里○○路│
│ │ │ 號里長候│ │214 號林英陸競選服務│
│ │ │ 選人)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⑵林麗娟 │ │價,向林英陸賄選,由│
│ │ │ │ │林麗娟代為收受。被告│
│ │ │ │ │徐嵩甯及郭定虔身著劉│
│ │ │ │ │義雄競選服飾,並發送│
│ │ │ │ │競選文宣,明示林英陸│
│ │ │ │ │及林麗娟要投票支持劉│
│ │ │ │ │義雄 │
├─┼───┼─────┼────┼──────────┤
│2 │劉義雄│李育惠 │11月17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大社區觀│10時15分│嵩甯及郭定虔同至高雄│
│ │郭定虔│音里2號里 │許 │市○○區○○里○○路│
│ │ │長候選人)│ │23號李育惠競選服務處│
│ │ │ │ │,以鳳梨酥6 盒為對價│
│ │ │ │ │,向李育惠賄選。被告│
│ │ │ │ │徐嵩甯及郭定虔身著劉│
│ │ │ │ │義雄競選服飾,並發送│
│ │ │ │ │競選文宣,明示李育惠│
│ │ │ │ │要投票支持劉義雄 │
├─┼───┼─────┼────┼──────────┤
│3 │劉義雄│蘇啟滿 │11月17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大社區大│10時23分│嵩甯及郭定虔同至高雄│
│ │郭定虔│社里2號里 │許 │市大社區大社里明圍巷│
│ │ │長候選人)│ │13號蘇啟滿競選服務處│
│ │ │ │ │,以鳳梨酥6 盒為對價│
│ │ │ │ │,向蘇啟滿賄選,惟遭│
│ │ │ │ │蘇啟滿拒絕後,仍將劉│
│ │ │ │ │義雄競選文宣置於蘇啟│
│ │ │ │ │滿競選服務處 │
├─┼───┼─────┼────┼──────────┤
│4 │劉義雄│⑴王佐楷 │11月17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 (大社區 │10時30分│嵩甯及郭定虔同至高雄│
│ │郭定虔│ 中里里2 │許 │市○○區○里里○○路│
│ │ │ 號里長候│ │7 號王佐楷競選服務處│
│ │ │ 選人) │ │,以鳳梨酥6 盒為對價│
│ │ │⑵劉宗義 │ │,向王佐楷賄選,由劉│
│ │ │ │ │宗義代為收受。被告徐│
│ │ │ │ │嵩甯及郭定虔身著劉義│
│ │ │ │ │雄競選服飾,並發送競│
│ │ │ │ │選文宣,明示王佐楷要│
│ │ │ │ │投票支持劉義雄 │
├─┼───┼─────┼────┼──────────┤
│5 │劉義雄│⑴張明達 │11月17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 (大社區 │10時50分│嵩甯及郭定虔同至高雄│
│ │郭定虔│ 觀音里1 │許 │市○○區○○里○○路│
│ │ │ 號里長候│ │125巷1號張明達競選服│
│ │ │ 選人) │ │務處,以鳳梨酥6 盒為│
│ │ │⑵胡素貞 │ │對價,向張明達賄選,│
│ │ │ (張明達 │ │由胡素貞代為收受。被│
│ │ │ 競選服務│ │告徐嵩甯及郭定虔身著│
│ │ │ 處總務)│ │劉義雄競選服飾,並發│
│ │ │ │ │送競選文宣,明示張明│
│ │ │ │ │達及胡素貞要投票支持│
│ │ │ │ │劉義雄 │
├─┼───┼─────┼────┼──────────┤
│6 │劉義雄│吳延志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大社區嘉│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吳延│
│ │郭定虔│誠里1號里 │ │志競選服務處,以鳳梨│
│ │ │長候選人)│ │酥6 盒為對價,向吳延│
│ │ │ │ │志賄選,由服務處人員│
│ │ │ │ │代為收受。被告徐嵩甯│
│ │ │ │ │及郭定虔並發送競選文│
│ │ │ │ │宣,明示吳延志要投票│
│ │ │ │ │支持劉義雄 │
├─┼───┼─────┼────┼──────────┤
│7 │劉義雄│侯陳秋麗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大社區嘉│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侯陳│
│ │郭定虔│誠里2號里 │ │秋麗競選服務處,以鳳│
│ │ │長候選人)│ │梨酥6 盒為對價,向侯│
│ │ │ │ │陳秋麗賄選,由服務處│
│ │ │ │ │人員代為收受。被告徐│
│ │ │ │ │嵩甯及郭定虔並發送競│
│ │ │ │ │選文宣,明示侯陳秋麗│
│ │ │ │ │要投票支持劉義雄 │
├─┼───┼─────┼────┼──────────┤
│8 │劉義雄│許黃明珠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大社區翠│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高雄│
│ │郭定虔│屏里1號里 │ │市○○區○○里○○路│
│ │ │長候選人)│ │71號許黃明珠住處,以│
│ │ │ │ │鳳梨酥6 盒為對價,向│
│ │ │ │ │許黃明珠賄選。被告徐│
│ │ │ │ │嵩甯及郭定虔並發送競│
│ │ │ │ │選文宣,明示許黃明珠│
│ │ │ │ │要投票支持劉義雄 │
├─┼───┼─────┼────┼──────────┤
│9 │劉義雄│許丁春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大社區三│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許丁│
│ │郭定虔│奶里1號里 │ │春競選服務處,以鳳梨│
│ │ │長候選人)│ │酥6 盒為對價,向許丁│
│ │ │ │ │春賄選,由服務處人員│
│ │ │ │ │代為收受。被告徐嵩甯│
│ │ │ │ │及郭定虔並發送競選文│
│ │ │ │ │宣,明示許丁春要投票│
│ │ │ │ │支持劉義雄 │
├─┼───┼─────┼────┼──────────┤
│10│劉義雄│葉東火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大社區神│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葉東│
│ │郭定虔│農里1號里 │ │火競選服務處,以鳳梨│
│ │ │長候選人)│ │酥6 盒為對價,向葉東│
│ │ │ │ │火賄選,惟遭葉東火拒│
│ │ │ │ │絕 │
├─┼───┼─────┼────┼──────────┤
│11│劉義雄│李旭仁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大社區中│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李旭│
│ │郭定虔│里里1號里 │ │仁競選服務處,以鳳梨│
│ │ │長候選人)│ │酥6 盒為對價,向李旭│
│ │ │ │ │仁賄選,惟遭服務處人│
│ │ │ │ │員拒絕後,仍將劉義雄│
│ │ │ │ │競選文宣置於李旭仁競│
│ │ │ │ │選服務處 │
├─┼───┼─────┼────┼──────────┤
│12│劉義雄│林義萬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大社區保│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高雄│
│ │郭定虔│安里1號里 │ │市○○區○○里○○路│
│ │ │長候選人)│ │37之4 號林義萬住處,│
│ │ │ │ │以鳳梨酥6 盒為對價,│
│ │ │ │ │向林義萬賄選。被告徐│
│ │ │ │ │嵩甯及郭定虔並發送競│
│ │ │ │ │選文宣,明示林義萬要│
│ │ │ │ │投票支持劉義雄 │
├─┼───┼─────┼────┼──────────┤
│13│劉義雄│陳方寶月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大│ │嵩甯至陳方寶月競選服│
│ │ │灣里2號里 │ │務處,以鳳梨酥6 盒為│
│ │ │長候選人)│ │對價,向陳方寶月賄選│
│ │ │ │ │,由服務處人員代為收│
│ │ │ │ │受。被告徐嵩甯並發送│
│ │ │ │ │競選文宣,明示陳方寶│
│ │ │ │ │月要投票支持劉義雄 │
├─┼───┼─────┼────┼──────────┤
│14│劉義雄│吳文財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大│ │嵩甯至吳文財競選服務│
│ │ │灣里4號里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長候選人)│ │價,向吳文財賄選,由│
│ │ │ │ │服務處人員代為收受。│
│ │ │ │ │被告徐嵩甯並發送競選│
│ │ │ │ │文宣,明示吳文財要投│
│ │ │ │ │票支持劉義雄 │
├─┼───┼─────┼────┼──────────┤
│15│劉義雄│許志成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灣│ │嵩甯至許志成競選服務│
│ │ │內里1號里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長候選人)│ │價,向許志成賄選,由│
│ │ │ │ │服務處人員代為收受。│
│ │ │ │ │被告徐嵩甯並發送競選│
│ │ │ │ │文宣,明示許志成要投│
│ │ │ │ │票支持劉義雄 │
├─┼───┼─────┼────┼──────────┤
│16│劉義雄│陳金墻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考│ │嵩甯至陳金墻競選服務│
│ │ │潭里3號里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長候選人)│ │價,向陳金墻賄選,由│
│ │ │ │ │服務處人員代為收受。│
│ │ │ │ │被告徐嵩甯並發送競選│
│ │ │ │ │文宣,明示陳金墻要投│
│ │ │ │ │票支持劉義雄 │
├─┼───┼─────┼────┼──────────┤
│17│劉義雄│沈佐銘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烏│ │嵩甯至沈佐銘競選服務│
│ │ │林里1號里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長候選人)│ │價,向沈佐銘賄選,由│
│ │ │ │ │服務處人員代為收受。│
│ │ │ │ │被告徐嵩甯並發送競選│
│ │ │ │ │文宣,明示沈佐銘要投│
│ │ │ │ │票支持劉義雄 │
├─┼───┼─────┼────┼──────────┤
│18│劉義雄│黃滄洲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仁│ │嵩甯及郭定虔至黃滄洲│
│ │郭定虔│福里2號里 │ │競選服務處,以鳳梨酥│
│ │ │長候選人)│ │6 盒為對價,向黃滄洲│
│ │ │ │ │賄選,由服務處人員代│
│ │ │ │ │為收受。被告徐嵩甯及│
│ │ │ │ │郭定虔並發送競選文宣│
│ │ │ │ │,明示黃滄洲要投票支│
│ │ │ │ │持劉義雄 │
├─┼───┼─────┼────┼──────────┤
│19│劉義雄│江瑞鴻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仁│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高雄│
│ │郭定虔│武里1號里 │ │市仁武區仁武里仁和南│
│ │ │長候選人)│ │街73號江瑞鴻競選服務│
│ │ │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 │ │價,向江瑞鴻賄選,惟│
│ │ │ │ │遭江瑞鴻拒絕 │
├─┼───┼─────┼────┼──────────┤
│20│劉義雄│劉崑池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文│ │嵩甯及郭定虔同至劉崑│
│ │郭定虔│武里1號里 │ │池競選服務處,以鳳梨│
│ │ │長候選人)│ │酥6 盒為對價,向劉崑│
│ │ │ │ │池賄選,惟遭劉崑池拒│
│ │ │ │ │絕 │
├─┼───┼─────┼────┼──────────┤
│21│劉義雄│吳奇倉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竹│ │嵩甯至吳奇倉競選服務│
│ │ │後里1號里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長候選人)│ │價,向吳奇倉賄選,由│
│ │ │ │ │服務處人員代為收受。│
│ │ │ │ │被告徐嵩甯並發送競選│
│ │ │ │ │文宣,明示吳奇倉要投│
│ │ │ │ │票支持劉義雄 │
├─┼───┼─────┼────┼──────────┤
│22│劉義雄│楊文欽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竹│ │嵩甯至楊文欽競選服務│
│ │ │後里2號里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長候選人)│ │價,向楊文欽賄選,惟│
│ │ │ │ │遭服務處人員拒絕 │
├─┼───┼─────┼────┼──────────┤
│23│劉義雄│陳德欽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竹│ │嵩甯及郭定虔至陳德欽│
│ │郭定虔│後里2號里 │ │競選服務處,以鳳梨酥│
│ │ │長候選人)│ │6 盒為對價,向陳德欽│
│ │ │ │ │賄選,由服務處人員代│
│ │ │ │ │為收受。被告徐嵩甯並│
│ │ │ │ │發送競選文宣,明示陳│
│ │ │ │ │德欽要投票支持劉義雄│
├─┼───┼─────┼────┼──────────┤
│24│劉義雄│林洪錦秀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八│ │嵩甯及郭定虔至林洪錦│
│ │郭定虔│卦里1號里 │ │秀競選服務處,以鳳梨│
│ │ │長候選人)│ │酥6 盒為對價,向林洪│
│ │ │ │ │錦秀賄選,惟遭服務處│
│ │ │ │ │人員拒絕 │
├─┼───┼─────┼────┼──────────┤
│25│劉義雄│謝秋江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八│ │嵩甯至謝秋江競選服務│
│ │ │卦里2號里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長候選人)│ │價,向謝秋江賄選,由│
│ │ │ │ │服務處人員代為收受。│
│ │ │ │ │被告徐嵩甯並發送競選│
│ │ │ │ │文宣,明示謝秋江要投│
│ │ │ │ │票支持劉義雄 │
├─┼───┼─────┼────┼──────────┤
│26│劉義雄│卓遵聖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八│ │嵩甯至卓遵聖競選服務│
│ │ │卦里3號里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長候選人)│ │價,向卓遵聖賄選,由│
│ │ │ │ │服務處人員代為收受。│
│ │ │ │ │被告徐嵩甯並發送競選│
│ │ │ │ │文宣,明示卓遵聖要投│
│ │ │ │ │票支持劉義雄 │
├─┼───┼─────┼────┼──────────┤
│27│劉義雄│李志能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高│ │嵩甯至李志能競選服務│
│ │ │楠里1號里 │ │處,以鳳梨酥6 盒為對│
│ │ │長候選人)│ │價,向李志能賄選,由│
│ │ │ │ │服務處人員代為收受。│
│ │ │ │ │被告徐嵩甯並發送競選│
│ │ │ │ │文宣,明示李志能要投│
│ │ │ │ │票支持劉義雄 │
├─┼───┼─────┼────┼──────────┤
│28│劉義雄│邱清水 │11月某日│被告劉義雄指示被告徐│
│ │徐嵩甯│(仁武區高│ │嵩甯及郭定虔至邱清水│
│ │郭定虔│楠里2號里 │ │競選服務處,以鳳梨酥│
│ │ │長候選人)│ │6 盒為對價,向邱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