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644號
KSDM,100,聲,1644,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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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瑞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瑞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瑞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受刑人梁瑞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罪,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3至4曾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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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