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
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PS2盜版遊戲光碟共計壹佰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偵字第98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盜版PS2 遊戲光碟共計100 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 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 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PS2盜版 遊戲光碟100 片,其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民國98年3 月 10 日 以98年度偵字第985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 ,並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PS2 盜版遊戲光碟共計100 片,均為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陳明確,且 有鑑定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證,復經本院核閱全案 卷宗屬實。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本不以屬於犯人 者為限與否,皆應沒收之。聲請意旨雖漏未引用著作權法第 98條之規定,惟上開扣案之物既均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犯罪 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重覆引用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作為聲請之依 據雖有未合,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仍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