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523號
KSDM,100,聲,1523,201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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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汪博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汪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後確實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 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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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