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秀霞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秀霞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率爾辱罵告訴人黃耀吉,致告訴人名 譽受有侵害,顯見尚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所為非是, 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惟念其 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目 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486號
被 告 黃秀霞 女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461號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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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開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秀霞係高雄市○○○路461號中山大廈之住戶,於民國99 年10月19日下午3時42分,在該大廈1樓大廳遇見該大廈管理 委員會總幹事黃耀吉,因不滿黃耀吉向其催繳管理費,竟出 口罵稱:「垃圾」,對黃耀吉公然侮辱。
二、案經被害人黃耀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之自白,(二)証人黃耀吉之証言,(三)監視 錄影光碟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井 天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