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鎮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
163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 年度訴字
第324 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鎮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發票上所偽造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Bromn」之署押(簽名)壹枚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又被告與「阿莫」2 人共同基於偽造、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尚璊國際有限公司員工為上開犯行,為 間接正犯。被告以「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LTD」之 名義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商業發票,並偽造上開發票上公司負 責人簽名欄位「Bromn 」之署押簽名後,用以辦理受託之報 關事宜,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 論罪。而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爰審酌 被告所為影響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對於報關文件審核之正確性 ,自屬不該,惟酌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頗具 悔意,態度尚可,暨考量其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以「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LTD」之名義製作 如附表所示之商業發票1 紙,業已因行使而成為關務機關之 存查歸案文件,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該商業 發票上之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Bromn 」之署押(簽名)1 枚,既係偽造之署押,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公司名稱│發 票 號 碼 │發票日期│行使偽造│ 進口報單號碼 │重 量│實際貨物單│虛報貨物 │實際總價│虛報總價│
│號│ │ │ │發票日期│ │(公斤)│價(USD) │單價(USD) │(USD) │(USD) │
├─┼────┼──────┼────┼────┼────────┼───┼─────┼─────┼────┼────┤
│1 │ZHENGLI │NO.CST097/ │97年9月2│97年9月 │BE/97/Y763/0015 │25,500│0.80 │0.45 │ 20,400│11,475 │
│ │SEAMEAL │2008 │日 │12日 │ │ │ │ │ │ │
│ │TRADING │ │ │ │ │ │ │ │ │ │
│ │CO.LTD │ │ │ │ │ │ │ │ │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5163號
被 告 李鎮國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舊城巷5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鎮國係址設高雄市○○區○○路527 號1 樓宏宜企業社之 負責人,於民國97年9 月間,進口冷凍墨魚及魷魚(FROZEN CUTTLEFISH&SQUID)等冷凍魚貨,為圖以高價低報之方式 少繳應納稅款,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莫」之成年 男子(香港籍人士)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明知並未向泰國出口商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 LTD 進口冷凍魚貨,推由「阿莫」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如附 表所示之發票1 張,再將該發票提供予李鎮國,李鎮國於取 得該發票後,隨即交予不知情之尚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尚
璊公司)業務經理吳立仁(另為不起訴處分),由吳立仁指 示不知情之尚璊公司職員製作BE/97/Y763/0 015之進口報單 後,再由吳立仁於97年9 月12日持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投單 申報進口如附表所示冷凍墨魚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我國海 關查驗、核對進口物品來源與內容之正確性。嗣高雄關稅局 稽核組實施事後稽核,函請駐泰國代表經濟組向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 LTD 查詢,經該公司確認報關所附發 票非該公司開立之發票,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李鎮國調查中及偵│被告係宏宜企業社負責人│
│ │查中之供述。 │,其透過香港籍仲介商「│
│ │ │阿莫」取得如附表所示遭│
│ │ │偽造之發票,並交予尚璊│
│ │ │國際有限公司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立仁│被告提供如附表所示偽造│
│ │調查中及偵查中之證述│發票予尚璊公司業務經理│
│ │。 │吳立仁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叡鴻商行負責人│⑴證人李遠德曾向真實姓│
│ │李遠德調查中及偵查中│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榮│
│ │之證述。 │ 」之成年男子訂購冷凍│
│ │ │ 墨魚及魷魚,並委託尚│
│ │ │ 璊公司申報進口,後因│
│ │ │ 產品數量過多,乃透過│
│ │ │ 「阿榮」退貨,請該業│
│ │ │ 務通知報關行不要進口│
│ │ │ ,後因貨物已裝船,故│
│ │ │ 吳立仁要求證人李遠德│
│ │ │ 至報關行簽讓渡書與進│
│ │ │ 口艙單/小提單內容更 │
│ │ │ 改切結書」之事實。 │
│ │ │⑵證人李遠德原始購買單│
│ │ │ 價為每公斤0.8至1美元│
│ │ │ ,但不曾提供發票予任│
│ │ │ 何人。 │
├──┼──────────┼───────────┤
│ 4 │駐泰國代表處經濟組97│ZHENGLI SEAMEAL TRADIN│
│ │年10月15日泰經組字第│G CO.LTD 係出售貨物予│
│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叡鴻商行,所銷售之貨物│
│ │附之正利航業股份有限│係冷凍墨魚及魷魚,淨重│
│ │公司BILL OF LADING、│2 萬5,500 公斤,單價係│
│ │ZHENGLI SEAMEAL TRAD│每公斤0.8 美元之事實。│
│ │ING CO.LTD 發票各1 │ │
│ │張。 │ │
├──┼──────────┼───────────┤
│ 5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9年│⑴該發票係被告提供予尚│
│ │8 月16日高普核字第09│ 璊公司之事實。 │
│ │91016601號函及所附之│⑵該發票所載銷貨廠商名│
│ │ZHENGLLI SEAMEAL TRA│ 稱係「ZHENGLLI」與原│
│ │DING CO. LTD發票各1 │ 始廠商名稱「ZHENGLI │
│ │張。 │ 」不同,且該發票所載│
│ │ │ 商品名稱係「FROZEN │
│ │ │ CUTTLEFISH」、單價每│
│ │ │ 公斤0.8 美元均與原始│
│ │ │ 發票所載商品「FROZEN│
│ │ │ SQUID & CUTTLEFISH」│
│ │ │ ,單價每公斤0.45美元│
│ │ │ 不同之事實。 │
├──┼──────────┼───────────┤
│ 6 │進口報單1 紙。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尚璊公│
│ │ │司業務經理即同案被告吳│
│ │ │立仁製作不實之進口報單│
│ │ │之事實。 │
├──┼──────────┼───────────┤
│ 7 │進口艙單/小提單內容 │證人李德遠同意更改艙單│
│ │更改切結書1 份。 │/小提單之事實。 │
├──┼──────────┼───────────┤
│ 8 │涉及刑事法律緝私報告│被告報運貨物進口,繳驗│
│ │書1 份。 │偽造發票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莫」之成年男 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公司名稱│發 票 號 碼 │發票日期│行使偽造│ 進口報單號碼 │重 量│實際貨物單│虛報貨物 │實際總價│虛報總價│
│號│ │ │ │發票日期│ │(公斤)│價(USD) │單價(USD) │(USD) │(USD) │
├─┼────┼──────┼────┼────┼────────┼───┼─────┼─────┼────┼────┤
│1 │ZHENGLI │NO.CST097/ │97年9月2│97年9月 │BE/97/Y763/0015 │25,500│0.80 │0.45 │ 20,400│11,475 │
│ │SEAMEAL │2008 │日 │12日 │ │ │ │ │ │ │
│ │TRADING │ │ │ │ │ │ │ │ │ │
│ │CO.LTD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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