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669號
KSDM,100,簡,1669,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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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賢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
緩偵字第2 號),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0號判
決移送本院,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陳福賢故買贓物,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福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 罪。所犯上開4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 ,買受他人贓物,其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其所買受之贓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損害已有減輕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及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 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
被 告 陳福賢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旗津區○○○路541巷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故買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福賢明知附表所示之物係鄭承峰(另已提公訴,並經法院 判決)所竊取之物,為來路不明之贓物,仍或經友人蘇國安 (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牙保、或單獨於附表所示鄭承峰竊 取後某時,在蘇國安所開設址設高雄市前鎮區之「順興不銹 鋼廠」,以附表所示之價格故為買受。嗣因鄭承峰竊盜一情 為警查悉,自民國98年8 月26日起,陸續將蘇國安陳福賢鄭承峰等人拘提到案,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福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鄭承峰蘇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害人蔡振鵬于叔平董信義陳宗良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另有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數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 擁 文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地點 │所竊之物及竊後流向│ 備註 │
├──┼───┼───────────┼─────────┼─────────┤
│1 │蔡振鵬鄭承峰於98年7月16日凌 │白色DAHON(車身號 │98年度偵字第14932 │
│ │ │晨2時35分許,在高雄市 │碼Z000000000價值約│號卷中警卷第3冊第 │
│ │ │楠梓區○○街131巷許6號│4萬元)牌單車1輛,│388至392頁,偵卷第│
│ │ │住處前竊取。 │經蘇國安牙保,鄭承│47、61、69頁,由被│
│ │ │ │峰以2萬元賣予陳福 │害人領回。 │
│ │ │ │賢。 │ │
├──┼───┼───────────┼─────────┼─────────┤
│2 │于叔平鄭承峰於98年8月10月20 │黑銀色SPIRIT牌單車│98年度偵字第14932 │
│ │ │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南區│1部(價值3萬6千元 │號卷中警卷第4冊第 │




│ │ │大林路135巷9弄許5號竊 │),經蘇國安牙保,│479至483頁,偵卷第│
│ │ │取 │鄭承峰以2萬1千元賣│47、61、69頁,由被│
│ │ │ │予陳福賢。 │害人領回。 │
├──┼───┼───────────┼─────────┼─────────┤
│3 │董信義鄭承峰於98年8月17日凌 │黑白色捷安特牌單車│98年度偵字第14932 │
│ │ │晨零時30分許,在臺南市│1部(價值1萬2千元 │號卷中警卷第4冊第 │
│ │ │東區○○路255號地下停 │),經蘇國安牙保,│518至522頁,偵卷第│
│ │ │車場竊取 │鄭承峰以2千5百元賣│47、61、69頁,由被│
│ │ │ │予陳福賢 │害人領回。 │
│ │ │ │ │ │
├──┼───┼───────────┼─────────┼─────────┤
│ │ │鄭承峰於98年8月20日凌 │BENQ牌液晶電視1台 │98年度偵字第14932 │
│4 │陳宗良│晨3時許,在臺南市安南 │,鄭承峰以4千元賣 │號第47、61、69頁,│
│ │ │區○○路○段55巷18號竊 │予陳福賢。 │由陳福賢自動取出,│
│ │ │取 │ │經警方交被害人領回│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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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