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0年度,62號
KSDM,100,審簡附民,62,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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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耀吉
被   告 黃秀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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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