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761號
KSDM,100,審易,761,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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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5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楊國賢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周瑞容於民國100 年 4 月6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件:100 年度偵字第5627號起訴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5627號
被 告 楊國賢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260巷1弄27之
2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國賢周瑞容均係位於高雄市○○區○○路296號「紅樓 大樓」之住戶,並分別擔任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及



財務委員,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晚間8時40分許,在公眾得 自由出入之上開大樓1樓管理室內舉行住戶臨時會時,因質 疑周瑞容擅自挪用公款乙事而與周瑞容發生口角,竟基於妨 害他人名譽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等足以侵害個人感情 名譽之言詞,公辱侮辱周瑞容
二、案經周瑞容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楊國賢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因質│
│ │ │疑告訴人周瑞容挪用公款│
│ │ │乙事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
│ │ │,並口出「幹你娘」等語│
│ │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
│ │ │辱之犯行,辯稱:上開話│
│ │ │語係其口頭襌,且非對告│
│ │ │訴人所言云云。 │
├──┼──────────┼───────────┤
│ 2 │(1)告訴人周瑞容之指 │全部犯罪事實。 │
│ │ 訴 │ │
│ │(2)現場錄音光碟暨譯 │ │
│ │ 文 │ │
└──┴──────────┴───────────┘
二、核被告楊國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楊 慶 瑞
檢 察 官 陳 建 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莊 慧 珠
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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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