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渝洲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被 上訴 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被 上訴 人 袁志業 方長意 廖偉傑 張成軍 程麗玲 陳佩杉 張翼宇 謝明秋 洪于婷前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上訴 人 李崑富 王表中 焦惠芳 費泰康 袁韻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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